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应急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工作,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界定和适用范围
应急工程项目特指因工期紧急,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实现建设目标,需立即建设的工程,其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紧急突发原因,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议(节日、庆典)工程;
(二)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
因业主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等人为或非客观因素造成时间紧张、工程延误的工程项目不得列为应急工程。
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应当适用《泸州市龙马潭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不得适用本通知。
二、项目的申报
我区审批项目拟申请应急工程的,应当由该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申报材料中须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项目决策实施之日起已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及业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申报为应急工程的客观原因及其它必要的印证材料。
三、项目的确定
(一)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单位)集体决定;
(二)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单位)集体论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单位)集体论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别紧急的,可以事后向区政府常务会报告;
(四)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单位)集体论证,报区委常委会审定,特别紧急的,可以事后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申报为应急工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申报材料,区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审定。
四、项目的实施
(一)泸州市龙马潭区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立。
(二)应急工程项目参照《泸州市龙马潭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在相应层级的储备库中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应急工程项目应当在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开工建设。
(四)应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项目的管理
(一)我区范围内的应急工程项目应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控制、谨慎运用。
(二)应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网公开。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应急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有关单位专题论证,确定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及验收、归档
办法和程序,完善有关建设手续。
(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应急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五)应急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金额或定价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待结算审定后按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下浮作为最终付费金额,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禁止签定以财评价下浮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
结算审计综合单价按施工同期定额及现场施工措施套取,材料单价取施工同期信息价(区间价时取中间值)。出现材料无信息价的,由业主组织市场询价后定价,结算时按业主定价依据和购买票据组价。
(六)应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六、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区政府研究批准随意扩大应急工程项目适用范围、条件或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由于业主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工期紧张的,或确定为应急工程项目后一个月之内未启动的;
(三)未按应急工程项目确定方式、建设程序、规定时限等开展项目建设的;
(四)因未执行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工期延误、资金大幅增加的;
(五)因其他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