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接待是律师办案成功的一半,律师接待当事人宜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止过早地对问题作出判断。
过早对问题作出判断,这种情况类似于医生只听病人陈述几种症状后就作出一个一锤定音的判断,然后再进行其余的检查,好象这个诊断是唯一需要调查研究的。
这样的医生,跟有些律师一样,从不给病人说出其知道的所有情况的机会,因为他过早地决定了问题所在。
二,建立包含信任的融洽关系。
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律师所需的案件信息,他也许相信这些信息会有损他的自尊,对他的案件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相矛盾或者透露这些信息是不合时宜或不道德的,此外,透露一起曾使其受过创伤的事件,总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当事人也许认为这些信息与案件无关,甚至可能会心理紧张或者害羞、记不清而使陈述出现差错。
有若干技巧可以帮助当事人克服障碍与提供所需信息的勉强与无能心态,这就是建立信任的技巧,即:律师应该:1
,倾听;2
,理解;3
,当时不作评判。最重要的是在理解中注入感情,这有利于形成一种友善关系并使当事人受到感化从而不中断倾诉。此外,听者的非评判性理解表示的越多,诉说者披露更大范围的有关自己的情况的机会也就越多。
注入感情的理解也有利于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充满人情味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也许提供了一种衡量满意的尺度。
三,在最短的时间内充分的展示和推销自己,但要把握住“度”。
现在的当事人都知道“货比三家”
,往往会就同一案件咨询多个律师,某位律师之所以被当事人聘请,自然会有当事人认为出众的地方,但在较短的接待时间内表现出自己的优秀并为当事人所认可,却是个很有难度的办案艺术。
之所以律师还得把握住“度”
,是因为律师不是教师,不是以传授知识为业,所以在解答当事人的咨询时,一方面要展示自己,一方面要点到为止。有人说,没有不回避问题的外交官;
我说,没有不回避问题的咨询律师。而且,现在有些当事人在咨询了多个律师后,将律师们的意见融会贯通,自己就把案件做了。
我相信,律师业得不到发展,对当事人总体上也是有害的。
四,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人喜欢你。
《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人喜欢你》,是卡耐基的一篇文章。我这里介绍一下该文的主旨:那就是爱心和尊重。卡耐基的文章并没有叙述讨人喜爱的手段或者方法技巧,而是一种精神。
在接待当事人时,律师应当具有这种精神或态度,相信也会得到更大的回报。
五,积极的心态助你成功。
律师接待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接不了当事人的案件,由此易产生厌倦和敷衍的态度。很多时侯心态决定成功,律师应当用积极的心态接待每一位当事人。
六,律师接待当事人时提问的类型。
广义型问题:涉及面广,允许当事人选择论题。
狭义型问题:专门用来引导出具体的信息。
启发型问题:暗示了答案。
七,办案的全过程对当事人应当始终如一。
很多律师在收案时对当事人表现出非常的热情,待拿到律师费后的办案过程中态度便会发生些许变化,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