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为:民主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
一、民主推荐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的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工委汇报推荐情况。
二、提名
根据推荐情况,组织人事部开会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工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预告。
三、考察
考察由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程序为: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四、酝酿
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士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工委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讨论决定程序为:
1、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工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参会的工委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六、任职
1、经工委讨论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2、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工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后,办理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