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目前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大小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以及每户人口数的多少来具体判断,下面就为大家列举几个省份地区的宅基地面积规定,以供参考:
山西:根据山西省最新的宅基地审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知,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长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知,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市范围内,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根据地类确定,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地类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在市五区范围内,每基准户(4人及其以下)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每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地类核准的占地面积标准。
严禁超过相应的宅基地批准面积,严禁砌围墙圈土地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广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可知,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