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矫治教育怎么执行
2021-06-01
专门矫治教育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贯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如果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一律进行刑罚处罚,不但有违“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而且容易使其在监狱内受到交叉感染,产生对抗心理,最终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因此,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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