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每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3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10台。
2、补贴标准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优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
,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对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高端、智能农机具,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系统中出现不实售价可根据调查核实确认的价格予以修正。
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
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和需要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
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
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对于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
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