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逮捕
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认定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既然是判断,就得依据一定素材来形成主观认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卷中增加一部分证据,即有逮捕必要的客观材料,目的在于让逮捕的决定者获得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
这就使得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还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据,如: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平时表现、退赃赔偿情况等等。
四、侦查
为了限制侦控机关滥用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通常对侦查程序加以司法控制,或者说是进行司法审查。
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自由”,执行逮捕时,应当场告知其被捕原因及被控案由,并应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执行司法权力之其他官员,应于合理期间内审讯或释放。
并规定“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剥夺自由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迅速决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属非法,应即令释放”,而且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权要求赔偿。
五、审判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