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文化的命名原则以夏鼐先生的观点最有代表性,有关的详解如下:
夏鼐“命名四原则”
命名是人类的文化活动,也是科学活动,命名有文化法则,有科学法则。科学研究上的任何一种命名过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要有一定的原则,不然的话,每个科学家都可以我行我素,以至于政出八门。
当然由于科学总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命名规范在内的诸多研究方法也会随之产生变化,也会一步步完善。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产生前后不一致的矛盾。
如天文学为发现的新星命名,有时是用发现者的名字,有时又用另外某一科学家的名字;生物学为新物种命名,有的用发现的地名,有的则用发现者的人名。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也有类似问题,命名原则也需要进行规范。
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19世纪的考古学研究就已开始关注。考古学家为了区分一个地区处于前后不同发展阶段的考古遗存,采用最早发现这些不同发展阶段遗存的地点作为各个分期的名称。
后来为了进一步区分同一地区时代不同和时代相近而内涵不同的考古遗存,产生了“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过去用作分期名称的地名就很自然地变成了考古学文化的名称。
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命名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过程,如安特生将甘肃史前文化最初划分为六期,分别以最先发现的小地名命名为齐家期、仰韶期、马厂期、寺洼期、辛店期、沙井期,它们在后来多数都被中国考古学家改称为独立的考古学文化。
夏鼐在指导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的过程中,非常强调这样一个国际考古学界的惯例:考古学文化“大多数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的遗迹的小地名为名”(注: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4期。
)。这个办法最早是19世纪60
年代法国考古学家在研究旧石器文化时开始采用的,实际上借用的是地质学上地史分期的命名办法。20世纪以后,这种命名方法被考古学家们普遍采用,中国包括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在内的考古学文化就是这样命名的。
中国考古学界对考古学文化命名原则的研究,实际上迟至本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展开。1959年为了编写《新中国的考古收获》,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一些研究人员感到考古学文化的命名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个问题,夏鼐先生当时提出了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一些原则,并写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一文公开发表(注:夏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1959年4期。
),中国考古学界一直以他的意见作为指导,命名了一系列考古学文化。
夏鼐先生当时提出了一个成熟的考古学文化命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的特征。根据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的说法,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具有明确特性的类型品。夏鼐先生特别强调一群的特征至少要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出现,而一群特征的类型品,却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东西,但它们的内涵须很明确,例如陶器,“必须是用某种质料以某种制法制成的某种(或某几种)形式的和某种(或某几种)纹饰的陶器”,不能是空泛的灰陶或彩陶之类。
第二,同一类型的遗址最好发现不止一处。只有在较多的遗址发现同一特征的文化遗存,才能了解它的分布范围,认识到它的主要内容。
第三,必须对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同类遗存中至少有一处遗址做过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充分认识它的特征,认识构成这一文化的各种“元素”,不能仅依采集的少数材料匆促命名新文化。
这便是学者们常说的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三原则”。由于夏鼐先生的提倡,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大体采纳了柴尔德的观点,是以一群具有明确特征、经常伴出的类型品作为区分考古学文化的标志。
而最终命名的确定,正如夏鼐先生所说:考古学“文化的名称如何命名,似乎可以采用最通行的办法,便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不论是一个墓地或居住遗址)的小地名为名。”
我们可以将这个说法归纳为下面的第四个命名条件:
第四,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古文化遗址的命名,一般是用遗址所在的小地名,这实际规定了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确定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既要求是第一次发现的遗址,又要求是有典型代表性的遗址,面对几种选择时,定名要适当。
如果加上这一条,“三原则”就成为了“四原则”。考古学界时常也采用以地区或流域命名、以特征遗物命名、以地名加前后缀命名、以族别命名等方法,而以“小地名命名”的方法使用最为普遍。
安志敏先生他列举了以小地名命名、以地区或流域命名、以特征遗物命名、以地名加前后缀命名、以族别命名的几种方法,但并没有明确认定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一些具体原则。
他也这样强调:“一个考古学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几种特定类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装饰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艺技术等”;
“至少应对该文化的一处典型遗址作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如果将这些话作为命名原则理解,与夏鼐先生的“四原则”精神应当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