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保修条例
三包原则
一、本公司生产的春风系列摩托车,出现质量问题时,本公司将按保修条例给予三包。
二、保修通过调整、修理或更换新件进行,保修换下的零部件全部归本公司所有。
三包期限
“春风”牌摩托车的保修期限根据机械汽〔1997〕205号文件《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制定,其中部分零部件的保修期限高于该法规的规定。
保修期限自购车之日起(以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时间或行驶里程其中一项超出下列规定的,即视为超过保修期。
“春风”牌摩托车保修期限见下表: 车型 保修期限
CF250(含)以下系列 一年或12500公里
CF150领跑系列
捷系列(捷马、捷悍、捷睿) 两年或30000公里
CF650系列 两年不限里程
ATV/UTV/SSV系列
以下情况不可享受“三包”服务待遇:
1) 已超出三包保修期限的车辆;
2) 用户自行拆卸、改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以及违反使用保养规定而引起的损坏;
3) 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时按量补充或更换润滑油、空滤芯、冷却液,或使用了非春风原厂的润滑油、空滤芯、冷却液引起的故障;
4) 非春风公司指定(或授权)的维修单位维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5) 使用非春风公司的原装零部件引起的故障;
6) 正常使用中磨损的轮胎的表面损伤,如:轮胎花纹、刹车片摩擦面的正常磨损等;
7) 车架号或发动机号被改过的车辆;
8) 正常的调整(如气门间隙、怠速、刹车拉索、油门拉索等)和保养(如清洗空滤器、化油器和火花塞、更换或补 充润滑油和冷却液等)的有关费用;
9) 对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没有影响的感觉上的不良,如声音、震动、发热等;
10) 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按超过保修期限计算;
11) 由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交通意外等)引起的零部件损坏;
12) 按处理价出售的摩托车,以及用户用作竞赛、试验等特殊用途使用的摩托车;
13)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的或经过涂改的;
14) 保修不承担车辆往返维修地点的运输费用以及车辆保修期间车主的误工损失。
15)摩托车由于长期放置不使用,并未作妥善处理或保养而造成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