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雷规》规定: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的建筑物,建筑物高度超出30米的部位应采取防侧击雷。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且超过60米的部位应采取防侧击雷,而其余部位不需要采取防侧击措施。
例如,100米的高层建筑物,只要在80-100米之间高度范围内设置防侧击雷;70米的高层建筑物,也只要在60-70米之间高度范围内设置防侧击雷。
这是由于低于60米的建筑物,闪击侧边的概率可以忽略不计。
2、《雷规》规定: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有建筑物防雷类别所对应的滚球半径大小的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一般采用“垂直下降法”计算的保护范围。但《雷规》只对第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有要求。
3、《雷规》规定:引下线平均间距,二类建筑物不大于18米,三类建筑物不大于25米;接闪网格尺寸,二类不大于10m×10m或者8m×12m,三类不大于20m×20m或者24m×16m。
目前高层建筑物广泛采用钢构架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建筑物层高3米左右,柱子间距为4-6米。
防雷施工中,在需要防侧击雷的起始高度设置首道均压环,并向上每隔一层或二层设置一道均压环,两根引下线中间加焊一个柱子,组成暗敷接闪网格,在墙角或边缘和显著突出物体处布置接闪杆,同时将栏杆、门窗等金属连接到接闪网格上,并与引下线、接地装置做等电位连接,就能满足建筑物防侧击雷的要求。
另外,考虑引下线均压分流作用,建议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0.0m层、转换层及滚球半径高度层增设均压环。同时将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包括供热管、电井中金属线管和电梯等)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与引下线一道参与雷电分流作用,降低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