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完成于哪一年?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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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完成于1956年。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

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公私合营的总则:

1、为着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本条例。

2、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

3、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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