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竞赛奖励比例规定?
2021-05-19
基层工会根据各自的中心工作开展的群众性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五小”竞赛优秀项目带头人,业务技能比赛前六名选手,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等,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县以上各级工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开展的年度“五一”表彰及日常记功表彰活动,应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立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个人一等功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二等功1500元/人、三等功1000元/人,市县级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五小”竞赛活动,对创造2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具有重大实用价值(专利)的优秀创新成果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市县级工会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的业务技能比赛,应对比赛前六名获奖选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省级竞赛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市县级竞赛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对职工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市县级工会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命名的劳模(职工、大师)创新工作室,省市县三级工会可分别按不低于5万元、3万元、1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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