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条件。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地通过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
搞土地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承包关系稳定,农民才敢流转土地。土地流转起来,解决了人地矛盾,家庭经营也才能稳定。
因此,土地流转必须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因此,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一些发达国家、地区也普遍限制非农成分经营农地,如美国、日本有此类规定。
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在农民还没有大量转移以前,避免大规模土地兼并,防止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
二是避免土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当前,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的积极性较高,但是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不宜提倡。
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带动农户,不能替代农户。
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式经营等,以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户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合法收益,所获得的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