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不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复试分数线。
(3)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领域等相对应的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考生不得调入该计划录取。
(8)我校不接收报考外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的调剂。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我校与部分中科院长三角地区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培养项目,被该项目录取的考生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调剂进入我校相关专业,该项目不接受其他考生调剂,请未参加该项目的考生不要填报,以免耽误考生调剂到其他院校。
(10)符合招生院(系)的其他调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