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 .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性.
2 .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是一种权利,对子女而言则是一项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 .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4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我国,国家、集体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越有保障,激发起公民的积极性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并进一步扩大公民享受权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