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的当事人有哪些?
2019-12-17

保函当事人,在保函业务中,一般涉及以下几个基本当事人:

①申请人。即向担保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当担保银行接受申请并开立保函后,申请人即为被保证人。其义务是当国外受益人投保函规定索偿时,保证付款。

②担保银行。即开立保函的银行。当申请人 (被保证人) 不能履约时,由担保银行代为履行或赔偿受益人损失。

③受益人。即有权按保函规定向担保银行索偿的人。受益人向申请人 (被保证人)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具备保函规定的索偿条件时,有权向担保银行索偿。

④通知行。一般为银行。其责任是,核对担保行的印鉴,密押是否正确无误,并及时通知受益人。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通知受益人时,应立即以最快速度通知担保行,以便其采取措施。

通知行对保函内容的正确与否不负任何责任,对保函在邮递过程中的延误,遗失均不负责。

⑤指示行。即提供反担保函,要求另一家银行据以转开保函的银行。其责任是,提供完整、准确的保函内容; 当保函的付款条件具备时,保证付款。

⑥转开行。即按指示行的要求,凭指示行的反担保函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转开行的义务是,按照反担保函的条款,准确,及时地向受益人开出担保函。

保函一经开出,转开行即为担保行,须履行担保行的一切义务。

⑦保兑行,即对保函或反担保函加以保兑的银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转开保函时,有时由于指示行是外汇紧缺国家的银行或其他原因。

转开行为了保证其在索偿时的收汇安全,要求指示行提供的反担保函必须经保函货币结算地国家的大银行加以保兑 (如保函货币为美元,则要求美国的一家大银行加以保兑)。

保函或反担保前一经保兑,保兑行便对受益人或转开行负有确定的付款责任,即在保函或反担保规定的付款条件具备时,按时付款。

⑧偿付行。即受指示行委托,对转开行的索偿进行偿讨的银行。转开行为了确保索偿时能迅速、安全收汇,可以要求指示行事先确定一家在保函货币结算地国家的银行作为偿讨银行,并授权其可凭受益人的索偿付款。

偿付行的责任就是在指示行的授权限额及各项规定之内及时付款,对受益人的索偿是否合理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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