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异地医保报销标准同省内医保报销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普通门诊: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结算,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现金自付。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不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治疗)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长期驻外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同上述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一致。
2、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十八种慢性疾病):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自付20%,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
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照顾公务员补助90%;对照顾公务员每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由公补资金补助95%。
3、门诊特殊治疗:
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补助75%。
4、异地转诊转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省直在哈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标准。
5、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时首先自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一年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均与第三次住院标准相同)。
精神病患者在省直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且不参与非此类别住院起付线递减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支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1%,个人自付9%;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符合规定费用的90%,个人自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不含医用材料)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0%,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
住院起付线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医疗照顾公务员补助95%;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
6、异地居住、长期驻外、因公出差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标准同普通住院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