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对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案件来源一般有四种途径: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检查发现(双随机制度:随机确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被检单位);
2、消费者投诉、举报;
3、有关部门移送;
4、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交办;
二、案件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情况,由办案机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现场证据时,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逐页签名盖章。
四、下达询问通知、制作询问笔录。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时,要下达询问通知。在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有关内容时,要制作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逐页签名盖章。
五、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办案机构认为调查终结,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案件全部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处理意见,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案件审核机构。
六、案件审核。
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机构对办案机构报送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七、行政处罚告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八、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将最终处理建议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案情重大的,应集体讨论决定。
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在负责人审批后,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事项。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受送达人、送达时间、地址、签收人及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一般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十一、结案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报请负责人审批结案。
十二、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制作、填写卷宗封面,将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