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随父母到香港定居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及其亲生父亲或母亲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缴费;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对材料不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验决定,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局。
4.审批:达到审批分数后,市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制作公示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
不予签发的,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对批准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申请人在接到注销户口的通知后,须到受理部门领取注销户籍通知书《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注销常住户口和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5.办结:10个工作日内制作、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6.证件送达:申请人凭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交证明到递交申请的深圳市行政务大厅出入境服务厅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