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2020-05-29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主要有:

(1)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从法律意义上说,程序依据与实体依据有着 相同的法律地位,违反程序法同样是一种违法,而且是极为严重的违法,因 为程序上违法往往导致实体上执法的无效。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对某一问题的规定 不尽一致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适用时应当适用效力等级高的上 位执法依据,而不能执行效力等级低的下位执法依据。

当然,上位法已明确 授权下位法可以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执 法依据的效力等级按下列顺序确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 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3)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所制定的专 门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执法依据,其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 特定时间有效。

一般法是为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有普遍效力的执 法依据。当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执法依据有特别规定时, 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方法,可优先适用特别法。

法律之间、行政法 规之间或者其他执法依据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时,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新 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如不能确定新的一般 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则应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 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实体事项的处理,应当适用旧的执法依据, 而正在进行的执法程序则应适用新公布生效的执法依据。

但有下列情形的应 除外:一是执法依据另有规定的;二是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是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执法依据的实 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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