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的最新政策规定: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做为给照料服务人的报酬,今后只能按委托服务协议的规定,由照料服务人直接领取,特困人员本人不能领取。
特困人员护理费发放至本人吗
首先,纠正两个错误说法。
1、五保户是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使用的概念,专指对具有农村户口的无依无靠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提供的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户口的五保户,统一改称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所享受的保障供养待遇,称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五保户护理费这个说法极不准确,现在的正式名称是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其次,谈一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和两个标准。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发布。《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住房救助、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了两个部分: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用于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要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出差异性。
简单地说:前者主要用于解决生活来源,后者主要用于解决照料护理的资金来源。
再次,关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问题。要确定特困人员做照料护理标准,首先必须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进行专门评估。
评估时,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能力这六项具体指标,逐项进行评估。根据能自主完成的六项指标的数量,最终确定:
1、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2、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护理);
3、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
很显然:
1、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暂时不需要专门的照料护理服务,以居住在自己家里的分散供养方式为宜;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应该先征求特困人员的个人意见,即可以居家分散供养,也可以集中供养。
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在有公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的地方,应该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特困人员一旦入驻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民政部门统一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一律不再发给个人,最多每月给每个人发几十元的零花钱。
再再次,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最新规定。2019年12月,民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主要规定有:
1、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尤其是合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严格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
2、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为每一个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确定照料服务人时,在征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同意后,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3、明确委托照料服务内容,
1)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
2)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
3)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在及时报告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基础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4、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以上就是“特困人员护理费发放至本人吗”的全部内容。综上所述,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以民发〔2019〕124号从2020年开始实施为标志,不能再直接发给本人,而是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经特困人员同意后确定,并签订了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照护服务人,做为其提供照护服务的劳动报酬。
这样一来,特困人员的生活所需通过发给基本生活标准来保障,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需求由照护服务人提供,照料护理费成了照护服务人的劳动报酬。
自然,特困人员从此不能再领取照料护理费了,从而建立了“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相结合的特困人员的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