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课程缓考、重修管理规定(修订)
武音教务〔2018〕17号
“缓考”和“重修”是学生学习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配合教学改革、规范课程缓考和重修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缓 考
第一条 “缓考”是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的补救措施,是考试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申请缓考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由本人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所在系(院)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准予缓考。
准予缓考的学生须在新学期第一周内到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考试;因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能参加考试者,视为无故缺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缓考的学生,须在该门课程缓考前由本人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再次缓考,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因未办理再次缓考手续而不能参加考试者,视为无故缺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三条 缓考课程的考试由教务科统一组织。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缓考试卷的命题不得低于正常考试标准。
二、重 修
第四条 需要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内到教务科办理课程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跟班听课,也不能参加重修考试。
未办理重修手续而参加了重修考试的学生,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条 集体课程的重修,学生可选择下一轮次同一课程跟班听课,也可按照《武汉音乐学院课程免修与自修管理规定》选修自修(留级重修者不合格课程不能选择自修);
个别课、小组课的重修,学生办理重修手续后,由教务科通知相关教学单位安排教学。
第六条 学生重修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重修考试,重修成绩以重修考试获得的实际分数计。
第七条 课程重修考试不及格者,可再次重修,直至考试成绩及格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但需在允许的学制年限内)。
第八条 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享有与该课程非重修学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如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则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与学生指导教师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在校期间未修过的课程替换修读。
第十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也可以申请重修,最后成绩取较高成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