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奖励规定?
2021-04-15

山西省青年文明号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一般要在每年年底至次年3月底以前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或授牌仪式。

各行业(系统)和基层单位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要奖励其成员每人一个月的工资。

要大张旗鼓的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七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要把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做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

对于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省组委将分别授予“山西青年文明号活动优秀单位”和“山西青年文明号活动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奖者所在行业(系统)、单位应当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应结合此办法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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