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检证书过期怎么处罚?
2021-03-2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1、《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后失效,证书未经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换发的,相应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性,否则不得换发新证。

换发、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时,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3、《船舶营业运输证》过期后申请换发证书的,要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该船是否在证书失效期内存在经营行为,对存在经营情形的,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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