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同时要求,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
据此,结束了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原来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超限的认定,是依据2004年开展全国治超工作时制定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质量超过10吨”的标准,即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20吨,3轴车不得超过30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此项标准,是以普通公路承载能力为依据设定的,而这次统一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89)规定,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专项整治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实施“一超四罚”。
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违法情形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还将面临追踪处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可以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