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土地是核心。有些人认为耕地可成为获得收益的财产,可成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现实中很多地方热衷于促进土地流转,一方面为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改造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推高了地价,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
然而,在较高的流转价格下,单纯的粮食经营难以为继,于是为非农化和非粮化埋下了隐患。这促使我们反思:农地的功能到底是什么?
耕地的财产权从何而来?
耕地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
在封建土地制度上,耕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财产,置房买地是农民财富最主要的体现。土地不仅为所有者提供基本需求保障,还可以租给他人,获得地租。
经济学上,最早视地租为“土地耕种着的收获出去成本之后的剩余”,后又认为地租是“农产品价格提高的结果”。而在今天看来,视乎很多现象是难以解释的。
地租是剩余吗?地租是劳动创造的吗?在现实中部分地租已经严重超出耕地产值的事实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地租的概念,以及附着在耕地上的农民财产权和国建农业安全问题。
土地租赁
要准确理解当代耕地地租问题,需要认识两个问题。一是耕地的性质与功能,二十农民与耕地的关系。当今社会,耕地不仅是农民增收的手段。
而且是国家实现农业安全的保证。农业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在一个国家内部本质上是作为公共产品来体现的。我们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了基本农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制度。
因此,耕地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农业产品也不是完全的可以任意由市场调节。
土地对农民来说有两层意义
一是耕地对农民的意义。耕地对农民的意义不在于其财产意义,而是对农民生活的保障,这是比任何财产都重要而稳定的保障,是最为基础的保障。
也可以说是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或理解为稳定的就业途径。有了一块地,农民就有了基本的生活来源,就可以衣
食无忧,就有精神寄托,这是用财产价值难以衡量的。如果要是失地农民补偿,不是获得所谓类似地租的财产收入,而是要提供稳定就业、养老与生活保障。
二是农民对耕地的义务与责任。即农民具有把耕地利用好,保护好。为国家生产出符合需要的农产品的义务与责任。因此,不允许荒芜土地,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不使土地肥力下降,不破坏耕地。
国家为了补偿农民,普遍采取的措施是给农民补贴。在农业公共产品性质下,没有政府补贴,农民是难以获得社会平均收入的。
补偿
但是,在理论和现实中,对农民与耕地关系的认识往往存在一定偏差。有的过度主张耕地财产权,有的国度强调耕地国有属性。
过度主张耕地的财产权,再加上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的共同推动,致使流转租金不断提高,不仅会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要维持高地租的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政府还可能要付出土地流转补贴、农业生产补贴等代价。另一方面,个别地方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推流转耕地,提供给农民的除了地租,缺少其他保障。
这两种不合意状态的出现,与错误的农地关系不无联系。无论哪种状态都是对农业、对农民不利的,应该尽量避免。
流传出土地的农民应获适当补偿
一.在土地转变用途和增值之后,农民应获得足够的财产权保障。这种财产权益本质上是对失地农民就业、生活、养老、医疗等保障的补偿。
流转土地
二.自发流转形成家庭农场有助于同业可持续发展。调查显示,在众多的土地流转方式中,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等,成本最低,稳定性较强。
这种流转是自然发生的,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更有利于土地保护。流转给农民,进而形成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家庭农场既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势,有部分客服了小农户的弊端。家庭农场规模是适度的规模经营,有助于激发家庭农场对的科技、组织、金融、农业机械的需求,便于构建可持续农业的制度保证。
同时家庭农场也是经营成本最低,对农业贡献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应成为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