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措施要求停止侵权,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公路法》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扩展资料: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第六条: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七条:个人在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第八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在使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九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