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A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B拟不的;C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D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贪赃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E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推荐。
(二)公民自荐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自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