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尽快制定《湿地法》,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湿地与森林、海洋共同构成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我国三大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得到了保护,唯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湿地法》并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明确各级、各行业机构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规定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为从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者、利用者等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
第二,加强立法,完善管理机构。湿地既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系统,又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经济系统。因此,一个自然湿地单元(系统)的利用和保护应该统一管理。
立法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将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到法律高度来认识,才会起到显著成效。
第三,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树立新型湿地环保理念。保护湿地是一项新兴事业,目前全社会还普遍缺乏湿地保护意识,对湿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可持续利用重要性缺乏认识。
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必须转变不利于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传统资源环境观,必须在全社会逐步树立新的资源环境观,增强全民湿地保护意识,认识到湿地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第四,坚持保护与利用兼顾、保护为先的原则。当前,在湿地规划中,应将重点放在建设和保护上,坚持湿地经济发展以湿地生态保护为前提,坚持“以保护求持续发展,以发展促环境保护”的湿地发展战略。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机,选择好本地区既有经济效益又可确保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是保护湿地和湿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当前,要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湿地生态旅游业、水产养殖业、高效避洪农业、农牧渔副产品保鲜加工业的发展。有些部门、组织和专家正在探索湿地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对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成果,应该加大推广力度。
第五,保护多样性特色,促进湿地综合利用。充分利用湿地的地貌多样性和环境多样性特点,保证和发展湿地系统的生物多样性、经济多样性至关重要。
建议以湿地生态保护为前提,根据湿地系统的多样性特点,做到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使尽可能多的生物种群去充分占领湿地的各种空间,获取湿地各类生物的有效保护和资源最合理利用。
第六,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扩大国际合作。保护湿地必须依靠科技,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十分必要。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研究,注重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