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基本功能论文?
2021-05-19

从证据法的内容看,

一、它不属于任何一部诉讼法,但是在三大诉讼中能够普遍使用。

二、它与程序法有联系,却并非程序法的内容,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类似于实体法规范的规范。法官和当事人把它当作实体法规范直接引用。

三、从立法技术上讲,证据法规则,任何一部诉讼法都不能把它全部包括进去。所以,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证据具有公开性,决定证据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在诉讼环节中,如公安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活动,具有闭合性,它不符合证据法的本质,故应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再一方面,诉讼法它本身具有程序的不可回转性,即某一程序过去了,就不能重新再来。而证据法它本身却具有可回转性,如检察院即使将案件向法院起诉,它仍然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甚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庭调查程序或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重开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由此,紧紧抓住闭合性(非公开性)、不可回转性来区别诉讼法与证据法间的关系,就显得清楚明白。

关于证据法立法模式,是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补充完善证据法的内容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刑事、民事(含行政)证据法,抑或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学者间也有争议。这三种立法模式在两大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的立法例可资参考。但是,考虑到,

一、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规范是可以区分的,这就为单独制定证据法提供规范依据。

二、如果各证据法单独立法,如何处理(1)三大证据法中的共同性东西,如证据方法、证据调查法则、证据评价法则等共同内容,(2)单独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后,是不是又要单独制定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这样制定是否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3)单独制定后,是不是便利于司法操作?

从长远看,应当制定统一的证据法。

把握证据法的界限促进学科研究发展

●证据法学是证据学学科群中的一个分支,除了证据法学之外,证据学还包括物证技术鉴定、司法鉴定、证明推理、电子证据等分支学科。

证据法学是证据学的丰富和发展,但不能取代证据学

证据法不是有关实体法和诉讼法规范的简单拼凑,而是由独特原则和方法支撑而形成的独立法律部门,其渊源由核心、交叉和边缘等三个部分组成。

核心部分是有证明的一般性规则,交叉部分是实体法、诉讼法中分散规定的与证明直接有关的规范,边缘部分是对证据法的实施起支撑作用的规范,例如关于伪证罪、证人补偿、证人传唤程序、司法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事项的规定。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有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经济分析原则等。有关刑事、民事和行政证据的特殊规则应当由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统一的证据法应当着重规定一般性的证据规则,这是正确处理证据法与三大诉讼法之间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证据法典的独特价值所在。

我国证据法学经历了冷、热、乱等三个阶段,现在正进入“治”的阶段,总结通说或者推动通说的产生是由乱到治的必然要求。对于证据法学的研究,我们还是认为:

一、按照一般证据法、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和行政证据法的“四分法”思路,构建证据法的规范体系,设置篇章,逐一研究。

二、以通说为纲,附带介绍其他观点;没有通说的,则力求从理论与实践中总结出通说。

三、以推动统一证据法典的制定为主要目的。三大诉讼法各自规定的证据法规范只是分则意义上的部门证据法,因缺少总则意义上的一般证据法规范的统帅,重复、冲突、断裂等法律漏洞普遍,这正是我国现行证据立法的缺陷所在,也是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必要性所在。

四、应当采取一种堆积木的做法,从具有原理性质的概念入手,层层剥笋,评价现行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再按照一定的逻辑,将原理性概念堆积起来。这样,一方面使证据法的原理概念化,另一方面为将来的修订再版留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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