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原则及办法
(一)区常住户籍适龄幼儿向所在教育服务区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将根据适龄幼儿的户籍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当符合条件幼儿人数超过该园招生计划时,则根据适龄幼儿落户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取。
未被录取的,由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1.住户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
2.适龄幼儿自出生日起寄养在本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适龄幼儿户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幼儿园教育服务区;
3.适龄幼儿有开发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常住户口适龄幼儿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本;
2.房产证;
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民办幼儿园报名,经社发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详见附件2。入园条件遵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执行。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未被录取的,由社发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双方身份证;
2.父母双方在开发区的(临时)居住证或房产证;
3.父母一方在杭州市区交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4.父母一方与开发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及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幼儿到居住地教育服务区幼儿园报名并按有关政策录取。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以及驻杭部队干部子女、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园,应优先给予照顾。
2.在杭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园、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随带子女,具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开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与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按《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执行。
3.工作地为开发区的归国和引进浙商子女按《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12]10号)执行。
4.在教育服务区内持有房产证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公办幼儿园在招收户籍幼儿有余量的情况下,依家长在开发区工作年限的长短招收部分幼儿入园。
上述人员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