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配偶有意工作的,根据本人专长、原工作单位性质等情况,全额对口安排工作。
(一)前属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安置:
1.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原则上对口安置到有空编和职位空缺的党政机关。
2.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原则上对口安置到有空编和职位空缺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3.前属于(非参公)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原则上对口安置到有空编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二)前在企业工作或未就业人员的安置:
1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后根据所学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等对口安置到有空编的(非参公)事业单位;
2.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后有就业意愿的,由引进人才的接收单位安排就业;该单位无法安排就业的,可联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有就业意愿而未就业期间,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1.5倍的标准,给予引进人才配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条 安置程序
(一)引进人才配偶向引进人才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婚姻、工作、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对引进人才配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并提交县人才服务窗口。
(三)县人才服务窗口审核,并根据安置类别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需要安置到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党群系统(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报送县委组织部办理;
需要安置到政府系统(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报送县人社局办理。
(四)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工作职能分别对县人才服务窗口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再审,对引进人才配偶来滑前的人事(学籍)档
案、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意见。
(五)县委编办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意见,对相关人员的在编在岗等情况进行考察,拟定《引进人才配偶安置方案》。
(六)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办理人员安置(调动)、工资套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