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资金协会如何经营?
2021-11-10
(1)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2)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2/3以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1/3以上的社员提议;
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6)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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