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一、时间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二、噪声解释
频发噪声: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偶发噪声: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声等。
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
最大声级: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中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
倍频带声压级: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707Hz。
三、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振动类低频噪音)
四、测量方法
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检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dB以下的噪音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有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 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挡,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测量条件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吧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3、测点位置
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测点位置一般规定”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音测量时,室内测量点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4、测量时段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7、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是,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前两款方法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最大声级直接评价。
9、标准的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