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此项行为的电子警察抓拍设备,但交通法规中有针对此项行为的处罚措施,是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1分。
法律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的。
扣1分:
1、非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扩展资料:
机动车灯光使用: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六十一条第五项: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