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鄂教学[2006]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8]18号),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来我院报到入学、注册学籍,并在我院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
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附主任医师签字的诊断原始病历并加盖医院印章),不能在我院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未到我院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的;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6.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理由的。
三、办理转学的学生,应交清就读期内的所有费用,学业成绩达到
定
规定要求。
四、我院受理转学的职能部门为学生工作处,每年集中两次办理。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至12月30日和6月20日至6月30日,提前或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转学程序:
(一)转入程序
1.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院学籍管理部门(学工处)提供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签批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本省四份,跨省五份)
(2)申请转学学生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5)因身体状况提出转学的,须提供转出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原始病历。因专长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2.院学籍管理部门对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学工处报主管领导审批;
4.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学院文件形式出具转学确认报告,上报省教育厅;
5.我院收到省教育厅发出的转学确认书面函复后,办理网上学籍异
动手续,注册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籍。
(二)转出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转学理由,填写《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由所在系、教务处、财务处、学工处等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工处对拟转出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由学工处将拟转学学生材料备齐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3.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分管领导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学校意见;
4.学生将申请材料报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报批;
5.我院收到省教育厅发出的转学确认书面函复后,办理网上学籍异动手续,通知学生离校。
六、相关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转学工作,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我院当年转出转入学生总量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的5‰,对学生转学申请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实提供转学学生的相关资料。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个人。在转学中若有违反原则并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