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2021-09-26

三个月召开一次

安委会会议相关要求

1、仅履行总部宏观管理职能,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般情况下,安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召开时间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

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应在每季度初第一周,特殊情况不得迟于每季度初第二周。

3、安委会会议应单独召开,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会议召开至少需有2/3以上安委会成员参加,并签到。

4、根据安委会会议具体内容,可扩大会议召开范围,增加列席会议人员。

5、每次安委会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各单位的会议纪要应抄报集团公司科技与安全环保部。

会议纪要内容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上次安委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本次安委会会议决议事项。

6、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备、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和印发等会务工作。会议议程会前应经安委会主任审阅。

7、安委办应留存会议相关纸质资料,包括:会议签到表(原件)、会议议程、会议原始记录(应为固定记录本,并如实记录安委会成员、列席人员的发言)、会议纪要(正式文件)及其它传达、汇报等材料清单。

各职能部门履职、评议结论及签字应为手写,并由各部门保存备查。安委会纪要、记录至少保留3 年。

8、会议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无法到主会场参会的安委会成员,会议签到可委托主会场参会人员代签,应注明代签原因和代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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