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业主带班职责及工作内容:
4.1集团公司负责人按住建部文件要求定期带队对区域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全公司整体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适时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向集团公司管理层汇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4.2集团公司负责人委托区域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带班检查。在区域公司辖区范围内,区域公司经理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4.3区域公司安全管理科室须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和在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制定区域公司安全检查时间表。
4.5区域公司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每周不少于2天)
4.4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区域公司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6区域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区域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定期整理汇总区域公司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于每季度末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
4.7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区域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施工现场,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4.8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4.9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4.10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
备查。
4.11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5%。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