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范围内制作的中餐中,具有地域性和民俗性的、通过蒸、炸、煮、烙、煎、烤、烧、炒等烹饪技法制作的、不属于大菜类和一般主食面点的风味饮食制品。
二、认定程序
网上申报:在中国烹饪协会网站上逐项填写《“中华名小吃”申报表》。
企业自评:按照“中华名小吃”的认定条件开展企业自评工作。
下载表格:企业将《“中华名小吃”申报表》下载打印。
地方推荐:将《“中华名小吃”申报表》送当地省级行业(专业)协会,盖章推荐。
材料上报:将《“中华名小吃”申报表》、企业简介、执业证照复印件、规章制度、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法人和代表菜品照片等材料汇集寄送中国烹饪协会。
初步审查:中国烹饪协会将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实地考察:在初步审查通过后的60个工作日内,中国烹饪协会组织专家考察组,到企业实地考察,听取有关小吃品种情况的介绍、查看相关资料、逐项评分。
出具意见:考察认定组出具考察意见,并向企业作通报,提交中国烹饪协会复审。
网上公示:中国烹饪协会将拟认定的企业情况置于网站上,对社会进行公示15天,接受意见反馈。
合格通过:在公示期内,无不同意见或者有意见反馈,但经查实,不对“中华名小吃”的认定构成损害或不与认定条件相抵触的,由中国烹饪协会授予“中华名小吃”称号,颁发相应牌匾和证书。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要有完备的执业手续,各项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历,在当地具有广泛知名度
(三)企业的形象较好,在行业中有良好的口碑
四、认定标准
(一)使用原料
1、企业确保有科学规范的采购程序、采购制度和采购档案。
2、小吃所使用的主要原料、配料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或供应商),并保存供应商档案。
3、使用的肉禽食品(原料)要有检疫合格的证明,鲜货类原料要标注保鲜期。
4、所用原料不得经过非食用色素及其他非食品用化学品处理。
5、所用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并禁止使用注水、掺水、变质的原料及其成品、半成品。
6、所用原料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农药残留量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
7、禁止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8、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9、库存原料要有专人保管、分配,有进出库记录。
10、禁止使用无进货凭证及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其他食品。
(二)加工环境
1、厨房装修、装饰建材标准达到规定要求。
2、厨房内初加工、烹调、服务等区域等要分布合理、规范。
3、室内环境达标,其中温度、换气、落尘、通风系统达到一定要求。
4、按操作规程运行,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卫生。
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小吃质量
1、有规范的小吃质量标准说明,包括主料、辅料、调料的规格要求、投料比例,加工时间限制、炊具设备,成品的特色特点等。
2、小吃特点鲜明,风味突出,被广大消费者接受。
3、小吃的品质稳定,不受季节、时间变化而影响成品质量。
4、小吃品种在市场上供应3年时间以上,为消费者公认的优秀小吃品种。
5、小吃品种对企业的销售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销售额中占有一定比例。
五、监督管理
企业对申报并通过认定的“中华名小吃”具有称号的使用权,中国烹饪协会拥有管理权、监督权和解释权。中国烹饪协会委托地方行业组织对“中华名小吃”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企业可申请自行年审),并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发现有违反认定条件的现象给予书面警告、勒令改正和取消命名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