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师范生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21〕.....号),现就做好省级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履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首次就业时须在签约服务地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师范生可在县(市、区)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各地、各有关高校要按照“市(州)统筹、以县为主、分级负责、校地对口”的原则和要求协同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培养高校要根据公费师范生签订的培养协议,在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毕业公费师范生的相关信息分别报送各有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并做好毕业生就业准备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实公费师范毕业生相关信息后,及时组织各实施范围县(市、区)申报招聘岗位,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相关培养学校。
实施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相应申报的培养需求计划范围内,组织本地区的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入学时签订的三方协议,通过“双向选择、公开考核招聘”的方式对报考服务本市(州)且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毕业生予以足额招聘,并在5月底前完成就业协议签订。
二、及时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岗位和编制。签订就业协议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应在7月底前携带本人已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到协议就业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到。
协议就业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签约公费师范毕业生所提供的学历、学位及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聘用手续,并安排落实教师岗位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培养高校负责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派遣工作,每年7月31日前,须将公费师范毕业生学籍档案寄回其签约服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人事档
案接、转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有关人事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公费师范毕业生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在职管理及档
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其顺利到岗履职。各地应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和岗位等为每一位招聘的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教师编制和岗位。
公费师范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但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毕业后1个月内须到签约服务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到,由协议服务地统筹安排,但暂缓享受公费师范生就业政策。
未报到的,按照违约处理。已报到公费师范毕业生在毕业次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可按应届公费师范毕业生享受就业政策;
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按照违约处理,违约时间从毕业时起算,需多缴纳一年滞纳金。公费师范生在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按照违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