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与核查的区别
1、执法依据不同。
海关稽查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核查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核查办法》。
2、对象不同。
海关稽查的对象:(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企业单位;
海关核查的对象: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经营、管理情况。
3、范围不同。
海关稽查的范围:(1)进出口申报(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9)其他进出口活动。
海关核查的范围:(1)单耗核查(2)盘点核查(3)内销核查(4)外发加工核查(5)深加工结转核查(6)不作价设备核查。
4、期限不同。
海关稽查的期限:(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是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2)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海关核查的期限:(1)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
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海关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2)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海关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自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海关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5、程序不同。
海关稽查的程序: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
海关核查的程序:核查准备--核查实施--核查处理。
6、职能不同。
海关稽查的职能:防范职能、威慑职能、促管职能、增收职能、规范职能;
海关核查的职能:管理职能(最主要的职能)、规范职能、增收职能。
7、目的不同。
海关稽查的目的:海关稽查除验证稽查外,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保税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以震慑犯罪,促进保税企业守法自律,维护海关征管秩序。
属于后续管理和执法性检查双重范畴。
海关核查的目的:保税核查是由于保税管理上的需要对保税企业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属于管理型检查。
综上可知,海关稽查的涉及面更广,范围更大。不管是海关稽查还是海关核查,都是海关监管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检查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规范性,也是在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守法自律、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