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具体研究的是准则和规范?
2021-04-11

义务论,也可称道义论,是由有德国严谨的理性思维传统的康德创立的,在先验唯心论的基础上,运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绝对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强调动机的纯洁性和至善性的伦理学。

义务,就是责任,来自于人的内在理性。

  在规范伦理学中,与后果论不同的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最重要的是,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目标,而是根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质而行动,不计较是否得到好处。

最高的善,是由我们行为自身的内在结构决定的,这就是说,最高的价值就是道德上值得赞许的。在康德看来,人是具有实践理性和道德感的。”

在康德看来,个人在经验水平上所产生的道德意识与自私之间的诱惑经常会处于矛盾之中,甚至会使这种从经验中形成的道德意识服从于自私的诱惑。

针对经验主义伦理思想方法的局限,康德认为在经验世界中通过感受所形成的理性见识是不可靠的,道德就应该由从追求个人利益的幸福论立场,向追求普遍义务的责任意识意志立场的过渡。

这样,以康德为代表所开创的义务论伦理思想方法,当其来到世界时就直接承负起廓清民风、纯洁民心、为社会确立起道德责任意识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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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绝对命令,如不许食言,不能杀人等,一定具有普遍性,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能否普遍化"是检验绝对命令的一个方法。

  第二个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视为或用为达到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只能就是独特的目的本身。

  行为可分为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非道德行为是指与他人没什么利害关系的行为,如个人的生活行为。如果要合乎道德地行动,必须服从我们的理性和意志,在义务感指导下行动。

即不受自己的天性所左右,而是受义务感所强迫。道德的行为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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