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姐妹关系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2021-11-28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4.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5.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及结婚证等。

6.经过中间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事项:

1.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准确,应当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辈分均应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证员应审查亲属关系产生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申请人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为名,骗取公证书,达到出国的目的。

3.对用于继承目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书中,并应了解被继承的财产状况,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及法定继承人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笔录。

4.亲属关系证书中一般不得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因为一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5.注意使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处经查证属实后,应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员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点。

再例如,澳大利亚对于子女在澳大利亚,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澳方要求需载明“申请人只有以上几个子女”,公证处应据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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