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工作的有效运作,加强对易燃、易爆以及剧毒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
3.内容要求
3.1本制度中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等中规定的各种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3.1.1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3.1.1.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热、磨擦、冲击或与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起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乙醇等。
3.1.1.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气、氮气、液化气体等。
3.1.1.3易燃液体:易于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度以下,或稍高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品,如乙醇、乙醚等)。
3.1.1.4剧毒品:具有强烈的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二砷等。
3.1.1.5腐蚀物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如氢氧化钠等。
3.2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3.2.1剧毒物品的管理。
3.2.2剧毒物品必须指派双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加锁库、柜内,保管人员定期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品种、现存剂量及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3.2.3领取剧毒物品,必须填写领料单,交有关负责人签字。
3.2.4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制订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3.2.5剧毒物品使用剩余及废物应及时退库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扔。
3.2.6剧毒物品的盛装容器外部必须有明显标志。
3.2.7剧毒物品的报废包装必须妥善销毁。
3.2.8保管人员在存放室不得用量具、器皿饮水、进食;正在进行剧毒品使用期间不许饮食。
3.2.9剧毒物品不准用手直接接触。
3.2.10剧毒物品贮存库房,需有一定数量防护器材和解毒药物,并应有24小时监控。
3.3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3.3.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3.3.2使用乙醇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3.3绝对禁止在杯皿中煮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加热方法必须遵守实验规则。
3.3.4饱和蒸气压力较大的液体、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3.3.5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用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取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3.3.6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品的性能,容器外部印有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3.3.7贮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3.4危险化学品贮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3.4.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3.4.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3.4.3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防止自燃爆炸。
3.4.4在贮存化学物品的库房内,不准进行试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3.4.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危害性质,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规定执行。
3.4.6危险品化学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设施。
3.4.7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库存的安全,应加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
3.5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3.5.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3.5.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3.5.3对怕热、怕潮的危险化学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3.5.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化学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工作结束后应清洗消毒。
3.6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要求
3.6.1各部门副职或主管要亲自督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使用工作。
3.6.2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常识及器材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