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审核程序(三审二公示)
1.有建房意愿的农牧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申请,乡(镇)对建房户资格进行初审,县安居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组织有关机构对申请建房户进行补助对象资格、房屋功能性和安全性鉴定,经审查符合补助政策及鉴定达不到安全住房条件方可申报。
(其中涉及4类重点对象建房户的,分别由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联合认定。)
2.县安居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将建房任务下达至各乡(镇),各乡(镇)组织村组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乡(镇)审核。
3.各乡(镇)对各村报送的建房申请进行二次审核(复审),经复审合格后书面上报县安居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汇总。
4.经县安居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终审),名单在政府网站、微信平台进行公示。
5.二次公示无异议的,各乡(镇)组织建房农户与有资质的施工方按照协议范本签订协议,并留存备案。
二、建设标准
采取自建和统建相结合的建房方式,新建房屋必须达到八度设防抗震标准,一般户建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4类重点对象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
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最大面积不得超过60平米。
三、补助对象
1.农村安居富民工程补助对象是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和硕县农村户籍的四类重点对象和当年需建房的一般户。
其中:建档
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和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已享受过农村安居补助的农户不再享受。
2.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农安领〔2018〕1号)文件精神,以下人员可列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建房户申请建房时具有农村户籍,建房后由于种种原因,其本人或家人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财政供养的教师、乡(镇)站所干部等人员,其家庭其他成员均具有农村户籍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现有农村宅基地且在城镇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
建房户祖辈以务农为生,生活较为贫困,村委会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其纳入民兵、工役、民间艺人等享受国家补贴,转为非农户籍的。
以上三类补助对象,必须由户籍地村“两委”按照程序研究列为补助对象,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同意确认。
四、补助标准
1.4类重点对象建房户补助标准。4类重点对象在农村新建安居房,上级(包括援疆资金)专项资金补助每户3.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补助每户1.6万元,自治区资金补助每户0.8万元,河北援疆资金补助每户1万元。
4类重点对象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2.一般建房户补助标准。符合安居富民建房补助对象的一般户,补助每户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每户1.85万元。
河北援疆资金补助每户1万元。
五、建设要求
我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坚持以原址新(改扩)建为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标001-2016),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结合自治区、自治州、和硕县有关要求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保证所建房屋质量、功能达标,水、电、厨卫等设施齐备,附属设施配套。
要积极推广使用农村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将节能门窗、节能围护结构材料、太阳能、节能采暖等技术、设施逐步应用到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