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数国家缔结的对他们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寻找,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编纂起来的需要和实践。
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
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
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灵魂和象征。国家的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因为如果一国的领土受到他国的侵犯,这个国家的主权也就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 尊重一国的主权也就必须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
这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时一国虽然没有侵犯他国的领土,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他国的内政,这同样是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
2、 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3、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 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
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因此,在国际关系中,不论哪国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
否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4、 平等互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
这一原则是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往指导准则。
5、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和平地处理、发展相互关系,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
(2)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