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部门的工资应在什么科目下核算,计入福利费还是工资?
2019-10-07

计入福利费。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也就是说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而不是工资薪金,所以也不可能再并入工资总额来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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