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审定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学院(部)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教务处上报。
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所有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本学科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考核全部合格,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
4.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
5.英语(或其他语种)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大学英语(上)课程成绩+大学英语(下)课程成绩>=170分。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基础英语(1)-(4)课程成绩>=290分;
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或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基础英语(1)-(2)+综合商务英语(1)-(2)课程成绩>=290分。
(3)日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满分110分)66分及以上,或日语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基础日语(1)-(4)课程成绩>=290分。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综合英语(上)课程成绩+综合英语(下)课程成绩>=170分。
(5)艺术专业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大学英语(含听力)(1)-(3)课程成绩>=215分。
艺术专业专升本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249分及以上。
(6)体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425及以上,或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大学英语(含听力)(1)-(3)课程成绩>=220分。
(7)中职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425分及以上,或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大学英语(含听力)(1)-(2)课程成绩>=155分。
第六条 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订出高于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具体条件及实施细则由实施学院(部)向学生公布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学校对各专业学位课程绩点前10%的学生授予“优秀学士学位”,并颁发“优秀学士学位”荣誉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部)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普通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复核汇总各学院(部)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生学位证书的办理和电子注册工作,各学院(部)负责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后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重新修读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该生原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核查申请者情况,核查通过后,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三)办理延长学习期限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办理“延长学制”者,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学位申请,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后,授权教务处依据当年学士学位审查通过条件,对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本年度下次会议前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进行核查,并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经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议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而破格取得学士学位者。
(四)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时,可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经教务处复审情况属实,再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原则上不得向往届毕业生补授学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若有条款需作修改或存在未尽事宜,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委员不少于2/3)讨论通过(不少于全体委员1/2赞成)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级普通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3〕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