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2019-12-12

  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 、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应该符合合同的规定。

交货与合同相符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四个方面相符,其中任何一方面不合格(不符),都构成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都可以以此为由,通知卖方,行使救济权利。

  货物相符的首要依据或标准是销售合同的规定,而事实上,即使是一些认真准备的合 同,也常常不能说明当事人对货物最基本的期待和要求,所以立法者、法官不得不在法律或 判决中补充这方面的要求。

实际上衡量货物与合同相符还应该考虑到“任何惯例和习惯做 法”(公约第9条)。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卖方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如下品质担保 义务: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 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促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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