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哪一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019-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都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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